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通知
滬房規(guī)范〔2022〕2號
各區(qū)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相關建設單位: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22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加快發(fā)展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guī)〔2021〕12號),對本市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本市單獨選址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商品房小區(qū)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后,到所在區(qū)房屋管理部門辦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繳手續(xù),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繳申請;
??(二)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
??(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四)總平面圖;
??(五)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對申請人已提交并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通過數(shù)據(jù)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
??三、建設單位憑《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繳證明》辦理相關配套手續(xù)。
??四、對于在2021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印發(fā)后且本通知實施前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住宅項目,被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辦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繳手續(xù)后可申請退費。
??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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