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fā)〔2008〕3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財政局、市海洋局制訂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財政局、市海洋局制訂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與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者權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合理開發(fā)和可持續(xù)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和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制定下發(fā)的《海洋使用金減免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6〕24號)、《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2007〕1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域屬國家所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凡在我市管轄海域范圍內(nèi)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海域使用金,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取得海域使用權。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
海域出讓金,是指國家將海域使用權在一定時限內(nèi)出讓給使用者,并由使用者按規(guī)定向國家繳納的資金。
海域轉讓金,是指海域使用權人轉讓海域使用權時,由轉讓人按轉讓海域使用權所得增值額的一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資金。
第四條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按照規(guī)定的用海類型、海域等別以及相應的海域使用金標準計算征收。不同用海類型、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詳見附件1。
按照農(nóng)業(yè)用海標準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在尚未換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前改變農(nóng)業(yè)用途的,按建設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補繳海域使用金。海域類型界定表詳見附件2。
第五條為提高海域資源配置效率,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海、國防建設項目用海、海洋保護區(qū)、有爭議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兩個以上意向用海的單位或個人的,應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即為招標、拍賣的成交價。
由市海洋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fā)展改革委和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時,其招標、拍賣的單價不得低于同用海類型、同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第六條海域使用權發(fā)生轉讓,轉讓人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前,按照轉讓海域的增值額的40%繳納海域使用金。
轉讓海域的增值額,是指海域轉讓價款扣除海域轉讓者受讓該海域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和該海域設施重置費后的余額。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設施重置費,需經(jīng)有資質的資產(chǎn)評估機構評估。
第七條填海造地、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實行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項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按年度計征海域使用金。
凡屬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的,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前一次性繳清。如用海單位和個人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jīng)市海洋局批準后,可以采取分期繳納方式,但首期繳納不得低于總額的40%,最后一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屬按年計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應于每年6月底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八條對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征海域使用金:
(一)使用海域在3個月以內(nèi)(含3個月)的經(jīng)營性臨時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25%一次性計征;
(二)使用海域超過3個月且在6個月以內(nèi)(含6個月)的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50%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三)使用海域超過6個月且在1年以內(nèi)的(含1年),按年征收標準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第九條下列用海項目,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包括公安邊防、海關、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監(jiān)、出入境檢驗檢疫、環(huán)境監(jiān)測、漁政、漁監(jiān)等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航道、避風(避難)錨地、航標、由政府還貸的跨海橋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經(jīng)營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漁港等非經(jīng)營性公益事業(yè)用海。
第十條除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外,對下列各類經(jīng)營性用海,經(jīng)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nèi)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風(避難)以外的其他錨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設施用海。
(二)列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布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項目用海。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經(jīng)核實經(jīng)濟損失達正常收益60%以上的養(yǎng)殖用海。
(四)專業(yè)漁民養(yǎng)殖用海,可按每戶不超過30畝的用海面積,免征海域使用金。專業(yè)漁民是指戶籍屬于專業(yè)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組,沒有土地或人均取得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土地不足0.1畝,長期從事漁業(yè)生產(chǎn)活動,漁業(yè)純收入占家庭純收入總額的60%以上的漁民。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項目用海,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項目用海批復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減免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
(一)減免國務院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分別向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減免本市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申請人分別向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提出書面申請。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自受理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書后30日內(nèi),由市海洋局對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jīng)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市財政局會同市海洋局以書面形式聯(lián)合批復申請人。
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書應提出減免理由、減免金額、減免期限,并提供能夠證明項目用海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內(nèi)容。
第十二條本市審批的項目用海,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和養(yǎng)殖用海項目外,凡涉及減免應繳中央國庫的海域使用金的,由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在批復申請人前,聯(lián)合報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審批。
本市減免海域使用金的上限,為繳入本市國庫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三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禁止擅自轉讓,也不得用于經(jīng)營或變相經(jīng)營。
第十四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經(jīng)批準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發(fā)生轉讓海域使用權或者經(jīng)批準改變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質的,海域受讓人或者海域使用權人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和報批手續(xù)。
第十五條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海域使用金實行“收繳分離”,收繳方式參照《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滬財庫〔2004〕29號)。征收海域使用金時,市海洋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繳款書》交用海單位或個人,直接通過銀行劃繳海域使用金?!渡虾J蟹嵌愂杖肜U款書》樣張詳見附件3。
第十六條除本市征收的養(yǎng)殖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外,征收的其他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30%繳入中央國庫,70%繳入市級國庫。
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上繳中央國庫海域使用金的預算科目為“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編碼為:103070101,上繳市級國庫海域使用金的預算科目為“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編碼為:103070102。
第十七條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海域使用金收入統(tǒng)計口徑和報表,市海洋局、市財政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將上一年海域有償使用統(tǒng)計報表分別報送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上海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八條海域使用者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局責令限期繳納,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應繳納海域使用金總額1‰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繳入相應級次的國庫。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對由國家統(tǒng)一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用海自2007年3月1日起執(zhí)行本辦法。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海洋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單位:萬元/公頃
等別 用海類型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征收方式 |
|
填海造地用海 |
建設填海造地用海 |
180 |
135 |
105 |
一次性征收 |
*農(nóng)業(yè)填海造地用海 |
2.25 |
||||
廢棄物處置填海造地用海 |
195 |
150 |
120 |
||
構筑物用海 |
非透水構筑物用海 |
150 |
120 |
90 |
|
跨海橋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
11.25 |
||||
透水構筑物用海 |
3 |
2.55 |
2.1 |
按年度征收 |
|
圍海用海 |
港池、蓄水等用海 |
0.75 |
0.6 |
0.45 |
|
*圍海養(yǎng)殖用海 |
0.075 |
||||
開放式用海 |
*開放式養(yǎng)殖用海 |
0.03 |
|||
浴場用海 |
0.45 |
0.36 |
0.3 |
||
游樂場用海 |
2.25 |
1.65 |
1.2 |
||
專用航道、錨地等用海 |
0.21 |
0.18 |
0.12 |
||
|
人工島式油氣開采用海 |
9 |
|||
平臺式油氣開采用海 |
4.5 |
||||
海底電纜管道用海 |
0.45 |
||||
海砂等礦產(chǎn)開采用海 |
4.5 |
||||
取、排水口用海 |
0.45 |
||||
污水達標排放用海 |
0.9 |
注:1、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寶山、浦東為一等,奉賢、金山、南匯為二等,崇明為三等。
2、帶“*”的為本市制定的標準。
附件2:
海域類型界定表
序號 |
類 型 名 稱 |
界定 |
一 |
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過筑堤圍割海岸,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線土地,完全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 |
1 |
建設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過筑堤圍割海域,填成建設用地用于商服、工礦倉庫、住宅、交通運輸、旅游等的用海。 |
2 |
農(nóng)業(yè)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過筑堤圍割海岸,填成農(nóng)用地用于農(nóng)、林、牧業(yè)生產(chǎn)的用海。 |
3 |
廢棄物處置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過筑堤圍割海岸,用于處置工業(yè)廢渣、城市建筑和生活垃圾等廢棄物,并最終形成土地的用海。 |
二 |
構筑物用海 |
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構筑海上各類設施,全部或部分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 |
1 |
非透水構筑物用海 |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構筑不形成有效岸線的碼頭、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設施的填海用海。 |
2 |
跨海橋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
指占用海面空間或底土用于建設跨海橋梁、海底隧道、海底倉儲等的工程用海。 |
3 |
透水構筑物用海 |
指采用透水方式構筑碼頭、海面棧橋、高腳屋、經(jīng)營性人工海礁等不阻斷海水流動的設施的工程用海。 |
三 |
圍海用海 |
指通過圈圍海域開展經(jīng)濟活動,部分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 |
1 |
港池、蓄水等用海 |
指通過修筑海堤或防浪設施圈圍海域,用于港口作業(yè)、修造船、蓄水等用海,含開敞式碼頭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
2 |
鹽業(yè)用海 |
指通過修筑堤圈圍海域用于鹽業(yè)生產(chǎn)的用海。 |
3 |
圍海養(yǎng)殖用海 |
指通過修筑堤圈圍海域用于養(yǎng)殖生產(chǎn)的用海。 |
四 |
開放式用海 |
指不進行圍、填或建設構筑物,直接開展經(jīng)濟活動,基本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 |
1 |
開放式養(yǎng)殖用海 |
指采用筏式、網(wǎng)箱、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棲生物等形式進行增養(yǎng)殖生產(chǎn)的用海。 |
2 |
浴場用海 |
指供游人游泳、嘻水的用海。 |
3 |
游樂場用海 |
指開展快艇、帆船、沖浪、潛水等娛樂活動的用海。 |
4 |
專用航道、錨地等用海 |
指企業(yè)專用的供船舶航行、錨泊的用海及其他開放式用海。 |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