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fā)〔2010〕2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門制訂的《上海市2010年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發(fā)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訂的《上海市2010年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2010年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fā)〔2009〕29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上海市2010年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如下:
一、準入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zhèn)居民家庭,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連續(xù)滿7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qū)(縣)城鎮(zhèn)常住戶口連續(xù)滿5年。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財產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財產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四)申請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fā)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申請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30周歲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三年的人士),可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供應標準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標準供應:
(一)單身申請人士或者2人申請家庭,可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請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guī)定限額(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積限額×申請家庭人員數-申請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請家庭,可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可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qū)(縣)政府可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準,相關標準應當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家庭或者單身申請人士可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